关于开展2023年新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新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新会协【2023】2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系统、科学的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实力,促进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新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暂行)》(新会协〔202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新疆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综合评价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在新疆设立的事务所及跨省级行政区划在新疆设立的分所。总所在新疆的分所应并入总所参加综合评价。《办法》规定不得参加综合评价情形的事务所除外。
二、报送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以及相关评价指标所需印证材料及相关说明。
三、填报要求
综合评价排名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事务所切身利益,请各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综合评价排名工作的重要性,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各项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事务所应按《办法》要求完整填报《情况表》中各项指标及联系人信息,并按顺序附具体印证材料及相关说明。填报数据或事项无印证材料和相关说明的不予认定。
(二)本次综合评价填报信息应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综合评价指标涉及的数据和得分,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外省事务所在疆内设立的分所应单独参加综合评价。本地事务所在疆内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
(四)请于6月27日前将材料报送至我会,逾期视同放弃评审资格。《情况表》、印证材料和相关说明的纸质版需加盖事务所公章,同时《情况表》以电子版(xlsx格式)发送至1934520860@qq.com,若需邮寄材料请使用EMS。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海星瑶、周峰 电话:0991-2849024、0991-2849047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明德路16号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楼4楼。
附件: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xlsx
附件2:新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暂行).docx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29日